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诉求:
长沙斯百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(特别街舞special pop舞蹈工作室)退还剩余学费4440元人民币。
我于2021年2月25日通过微信支付方式预付款购买了长沙斯百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(特别街舞special pop舞蹈工作室)(以下简称特别街舞)的不限舞种舞蹈培训课年次卡(以下简称年次卡),实际支付5180元, 该年次卡期限为18个月(双方约定若因学员身体不适等原因可办理停卡,停卡期间不计时长),包含140节课。2021年9月2日,我因怀孕办理停卡业务,此时我已经上了年次卡进度的14%,共计20课,该年次卡还剩余12个月有效期限、120节课程。
2023年5月29日,我向特别街舞提出转让年次卡,特别街舞提出不能转让给本机构学员,我认为该限制条件违反了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,第二十六条“不合理重对方责任、限制对方主要权利”的条款,涉嫌“霸王条款”。我向特别街舞提出异议后,特别街舞不做回应,并将我移除学员群,该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,此后特别街舞对我的沟通不做任何回应,且拒不退款。
我向特别街舞购买了年次卡,通过预付费的方式一次性支付了该140节课程的全部费用,特别街舞则向我提供约定数量的课程培训服务。我们之间成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,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,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,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,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。我以预付费的方式支付了年次卡140节课程的全部费用,对于特别街舞尚未提供的课程培训服务,我有权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服务。现特别街舞将我移除学员群,不履行自身培训义务,且拒绝退还原告剩余120节课程的相应款项,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。
故投诉,诉请如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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